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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书屋,著作权保护遭遇新问题

1998-08-08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黄金书屋、亦凡书库、文学天地、新语丝、天一书楼……对于网民来说,这些网上书屋的名称怕是再熟悉不过了。由杭州新华书店创办的全国首家网上书店因“门庭”冷落不得不于近日黯然收场时,各类中文网上书屋却热热闹闹“宾客盈门”,一派繁荣。

书屋火爆,以赢利为目的

记者注意到,网站上的书屋都标有“我们的目标是——全力奉献中华文学魅力。任何人都可不受限制,读自己想读的作品”之类的字样,尽可能地将古今中外的文学作品通篇搬上网页,供网络用户免费阅读和下载。

尽管网页上大多标明“版权属原作者所有”,关于网上书屋是否侵犯了作者和出版社的合法权益这一话题,还是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因为在“版权属原作者所有”之前还有一句话——这些作品全属私人收藏性质,不少站点还“欢迎广大网友提供自己的藏书”。也就是说,大多数文学作品都是在未经原作者授权的情况下被搬上网的。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赢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就算是侵权。将文学作品搬上网络无疑是复制,关键就要看网上书屋是否以此来赢利。尽管大多数网上书屋都声称“免费游览,可随意下载”,但几乎所有的网页上都竖立了显眼的广告牌,并标有“支持我们,请多多访问我们的赞助商”之类的字样。新语丝的网页上更直截了当地写着“每天访问一次如下站点,新语丝即得到五美分赞助”,并有链接通向各类公司的网页。

作家、出版社怒诉侵权

作家王小鹰尽管连连表示自己实在不懂网络,却也呼吁社会对作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给予基本的尊重。而沪上作家圈中小有名气的电脑玩家,已有几年“网龄”的陈村,则在大多数中国作家被告知自己作品已上网却懵然不知应对的时候,率先开始了新一轮的权益“保卫战”。在内地的作家中,只有上海的陈村在自己的一篇杂文《开导王朔》前加了一则简短声明,称该文章是经作者授权搬上网络的,同时作者仍保留版权。不久前,由于担心上网后对其已出版的作品的销售发行产生较大冲击,他斟酌再三拒绝了北京一家电脑公司支付版税而将其所有作品搬上网的建议。

每天在网上看到越来越多的作家作品被“非法公开”,令陈村十分气愤。在他看来,由于网络已经越来越介入人们的生活,如果在网络上不强调法规意识,未经作者允许而将他人作品在网上公开发表,甚至借此收取广告费、赞助费而赢利,实际与将他人作品盗印、盗版一样恶劣。然而,由于涉及国际互联网络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还未健全,加上大多数网民尚无相关法律意识,网上的侵权很容易被当作善意行为而被接受。他表示希望正在修订的《著作权法》对文学作品的电子版、网络版及相关事宜能专门立法,明确责任,使作者的权益得到确实保护。

如何资源共享,又要保护著作人的权益

而在上海一家网络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的孙先生则语出惊人。他认为,面对崇尚开放的因特网,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比特流”取代“物流”,网络社会打破了传统社会的规则。在“数字化生存”状态中,每个人都可能是出版商,传统意义上的“盗版”可能会变成一件很正常的事情。

上海译文出版社副社长王有布告诉记者,国内有不少出版商曾考虑在网上征订和发行电子版的图书杂志,但就是因为没有完善的立法,迟迟无法进入实质性操作。

上海社会科学院信息所所长沈国明认为可以改变现在的稿酬支付方式,利用网页上的计数器,按照网页的访问人次来计算稿酬。要做到这一点,则需要法规和技术的完善双管齐下。

据悉,全国自然名词界定委员会已将网络用户定名为“网民”。既然叫“网民”,就意味着承担公民的责任。通过相应的技术和法规来维持一个人人共享的秩序,每个人的合法利益才能得到保障。摘自《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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